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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鼎科技: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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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鼎科技9月16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公司2015年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山东泰德部分贸易业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导致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张虹、时任总经理郭长洲、时任财务总监李清华、时任副总经理兼山东泰德时任董事长黄新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责。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云鼎科技、张虹、郭长洲、李清华、黄新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北京证监局对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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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航天数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白瑞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未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白瑞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白瑞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超比例减持550.62万股公司股份,山河智能股东何清华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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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智能12月25日公告,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股东何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经查,何清华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7月13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票6098.13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5124%。何清华减持山河智能股票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且未停止减持,造成超比例减持550.62万股。何清华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将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东方国信:公司实控人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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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9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和深交所出具的《监管函》。管连平、霍卫平承诺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前,将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和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未履行完毕,构成违反承诺的行为。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两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同日公告,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经查,截至2024年2月23日,公司存在超授权期限对闲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肖宝玉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刘彦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肖宝玉、刘彦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业绩预告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赛为智能及董事长等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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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为智能11月8日公告,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起如,时任财务总监石井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公司在2022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审慎,导致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星网锐捷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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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锐捷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奕豪、阮加勇、杨坚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经查,公司控股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对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应按服务年限计提分摊但一次性计入了当期损益,导致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间的定期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会计科目形成前期差错。公司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奕豪作为公司董事长、阮加勇作为公司总经理、杨坚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浙江证监局:对顺网科技控股股东、实控人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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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华勇作为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2014年11月3日至2023年5月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45.20%下降至32.44%,合计变动比例达到12.76%。华勇在持股比例每变动5%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相关交易。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