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紧紧围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目标,拟从打造现代化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加强源头监管、改善便民服务措施、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车、路等源头性、根本性问题。
突出通行安全,在条款中拟增设非机动车超车、远光灯使用等道路通行规则。同时,关注交通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变化,拟对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上道路通行明确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责任。
专门围绕自动驾驶汽车作出详细规范,修订草案明确,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90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行驶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30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设备提供方等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罚谁?修订草案规定:对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对完全自动驾驶汽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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