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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全国率先建起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共享运行机制

该《办法》是全国首个关于规范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和共享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并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同时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互和共享。

  日前,《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该《办法》的实施,浙江将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共享运行机制和应用服务体系。

  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是十分重要的战略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工作之一。长期以来,政府各专业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集了大量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有的开发建设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丰富的地理空间信息资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该《办法》是全国首个关于规范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和共享活动的地方政府规章,并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实行交换和共享,同时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同时,《办法》还规定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方式

  据介绍,作为测绘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该《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地理空间信息交换共享运行机制和应用服务体系,有效地破解了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地理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和及时更新,地理信息数据重复采集和系统重复建设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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