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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荣华:企业所有制的形式不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依据或条件

《条例》并不是针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而出台的。

泰伯网讯,在8月24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答记者问时表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2条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行业领域的范围,企业所有制的形式不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的依据或条件。

对于记者“《条例》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计划有何影响”的提问,盛荣华表示,坚持对外开放政策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条例》并不是针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而出台的,《条例》是围绕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长期以来,我们积极支持网信企业依法依规融资发展。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无论在哪里上市,两条是必须符合的:一是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必须确保国家的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等。符合这两条就不受影响,不符合这两条就一定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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