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的《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征求意见稿明确,应诉承办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认为能够采取解释说明、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具体措施的建议,必要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与人民法院、原告沟通协商,但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诉。
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 部门负责人要出庭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公布了部门负责人出庭的四种情况,分别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负责人出庭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案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议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其他对自然资源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也应当出庭应诉。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主管部门上诉或申请再审的 机构负责人应出庭
征求意见稿提到,三种情况下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三种情况分别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要求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其他对本机构业务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应诉承办机构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种情况。
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治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法治工作机构负责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治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协助办理。
共同应诉案件中,自然资源部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远程在线应诉平台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庭应诉。
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诉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提到了“申请阅卷”的条款。
应诉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阅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查阅、复制卷宗材料。
在争议化解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应诉承办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后,认为能够采取解释说明、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具体措施的建议,必要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与人民法院、原告沟通协商,但不得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迫使原告撤诉。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化解行政争议所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裁判履行方面,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自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人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法治工作机构。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就履行的意见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
建立行政应诉约谈制度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赔偿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法院依法判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会同相关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赔偿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支付赔偿费用手续。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的,应当组织研究落实,提出具体措施、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建议的,应当组织研究,于60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处理意见。发现该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稿提到,建立行政应诉约谈制度。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视情对下级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必要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发函通报。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 造成不良后果将被处分
征求意见稿提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考核和绩效考核等,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评先表彰、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情况。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到,存在十种情形之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予以处分。
这十种情况是,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处理或者转交的;不按照本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出庭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无法定事由未全面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不依法及时处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不整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的;应当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拖延或者怠于履行提起上诉、申请再审职责,导致国家蒙受重大损失的;对行政应诉败诉案件分析中指出的同样问题导致再次败诉的,以及推卸责任导致败诉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月24日前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2月24日前,通过3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字样。三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zqyj@gtzyzcf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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