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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立德坚决否认侵权说 发表公开声明

  3sNews讯,近日多家媒体先后报道了深圳企业凯立德在“中国GPS第一案”一审中败诉的消息。但是,来自深圳凯立德方面的态度是“坚决否认侵权之说”,并指认早在去年已起诉对方。近日,凯立德发表了一份“公开声明”,声明中称“是完全合法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我公司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由此,凯立德和胜诉方北京长地万方(瑞图万方子公司)又进入激辩状态。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瑞图万方市场部部长万军飞向记者表示,凯立德的侵权事实客观存在不容辩解,《凯立德地图(337城市)》与《道道通地图》存在内容相同或近似,在对方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其行为显属抄袭。万军飞还表示,凯立德侵权已经不是偶然。去年另一业内公司四维图新也起诉凯立德侵权,法院同样判决凯立德侵权成立。

     道道通方面随后向记者罗列了凯立德“剽窃”的诸多典型证据,主要体现在信息点表述或输入错误的地方、不规范的地方。例如,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镇,《道道通地图》将“公安局韩庄分局”错误输为“寒庄分局”,这些错误同样出现在《凯立德地图》上。

     作为深圳唯一获得导航电子地图甲级测绘资质的企业,凯立德官司的走向受到业内注目。

     “我们坚持认为没有侵权”。不过对于反驳的具体理由,凯立德方面并没有向记者进一步阐述。“现在有利的证据还不能公开,因为要作为上诉的呈堂证据来申诉。”昨日,公司一位不愿具名的高管向记者表示,导航电子地图中标注的道路信息、结点信息、地物要素信息等基本要素都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人都不能对这些信息主张著作权。基于汉字结构特点,导致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过程中发生错字、别字等错误有极大的类同性和普遍性,因此雷同不能证明侵权成立。“你不可能做出了地图,就说别人的产品都侵权。”

     凯立德的负责人还抗辩认为,《凯立德地图(335城市)》中所存在的与《道道通地图》中的大量雷同是自己的产权。其“335城市地图”虽然比《道道通地图》要晚出,但是自己的另一个产品“243城市地图”则比对方要早。所以才于去年7月在深圳市中院就瑞图公司侵权一事提起诉讼。据记者了解,该官司目前仍无任何判决结果。

 

  附“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声明”全文:

  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具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是全国最早成立导航数据采集加工队伍,最早从事导航电子地图生产和最早公开发布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的公司之一。所生产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的各个版本,均是我公司独立采集、生产、制作加工完成的,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均具有相应的国家测绘局及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审图号及出版号,以及国家版权局颁布的著作权证书,是完全合法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我公司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我公司自2001年开始既进行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和加工生产及产品研发工作。2003年成功研制出连片式无缝连接的《新世纪中国司机行车地图集》, 产品覆盖了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全国多个大中城市。而瑞图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图公司)和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地公司)当时还没有任何电子地图产品公开发表。2005年我公司又创作完成了《全国243城市导航电子地图》产品,其涵盖了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主要城市和近千个县级城市,而长地公司直到2006年1月后才出版第一个电子地图产品,且只有京、津、冀3个省市的地图信息。

  目前,我公司与长地公司之间存在着一起著作权纠纷,该纠纷涉及的是2006年生产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35城市)》产品,该产品早己停止生产,并退出市场销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日对该起著作权纠纷下达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我公司涉案产品的数百万个信息点中有极少数区域内的几十个信息点的采集、注记与长地公司相同,由此认定我公司产品构成侵权。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图形作品的表现形式尚没有具体的规定,法律专家和测绘专家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一,学术观点分歧很大。目前,我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已经聘请法律专家就该案收集新的证据,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而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同时,我公司于2007年7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瑞图公司和长地公司侵犯我公司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的知识产权一事提起诉讼。

  近期,瑞图公司向我公司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频频散发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书。为此,凯立德公司郑重声明:凯立德公司自主研发的导航电子地图产品,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个别企业为争夺导航电子地图产品市场份额,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诋毁、贬损凯立德公司的公司形象和产品信誉,严重干扰了我公司正常的经营的行为,凯立德公司将采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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