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Scan me 分享到微信

不动产与测绘地理信息技术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其中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随后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步推进,到2015年3月1日,我国全面启用了新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其中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随后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步推进,到2015年3月1日,我国全面启用了新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

  不动产,顾名思义,就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登记离不开地理信息技术的支撑,尤其是地理信息中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位置和属性。所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必然是个综合的地理信息系统。不动产的位置在空间上是地理位置固定的元素;而属性则涉及各种权利信息,包括城镇地籍、农村土地确权、房产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

  从原始数据的获取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搭建再到后续的信息发布与共享,不动产登记更离不开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新型对地观测技术如卫星遥感、有人机航测、无人机航测、Lidar技术等已经在土地确权、地籍调查等领域开始原始数据的获取;而不动产登记平台的背后,则是地理空间数据库、云服务、地理编码等地理信息新技术的应用。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在不动产登记的数据获取、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共享和数据发布等各个环节正全方位的提供技术支撑。

  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主体部门是各级政府,登记的目的已不是简单的建立信息数据库,更重要的是进行信息的共享,尤其是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终极目标是实现登记交易、交易签证、信息发布、收费标准、监督管理的统一,为监管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产权变动情况、交易情况和有关价格分析提供数据支持,同时不动产登记的信息还可与公安、民政、金融、财政、工商、税务、统计、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海洋、林业、农业等部门的审批信息、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此外,这些共享的不动产信息具有数据量大(Volume)、时效性强(Velocity)、涉及的内容和对象多样(Variety)、在社会经济生活及政府和个人层面有重要价值(Value),这也决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本身就是地理空间大数据,对这些地理空间大数据进行行业应用分析,进行深层次的数据挖掘,将对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具有辅助决策的重要意义。

  略显不足的是,不动产与空间位置是紧密相关,但目前在对不动产进行登记时侯,其登记的编号(编码)尚未体现其空间位置信息。我现在做全球剖分网格的研究,我个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时的唯一编号(编码)可以考虑赋予带有地理位置参考的剖分网格编码。可资借鉴的是已经在物流领域使用的GLN码(Global Location Number),它是用13位数字来唯一标识任何法律、功能、物理实体,并带有位置参考。如果剖分网格编码能够成为不动产标识代码的一部分,并以条形码或二维码的形式印制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必将有助于快速、准确的提高不动产电子数据交换的效率。(文丨3S新闻周刊专栏作者 李滨)

喜欢您正在阅读的内容吗?欢迎免费订阅泰伯每周精选电邮。 立即订阅

参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哦!点击

  • {{item.username}}

    {{item.content}}

    {{item.created_at}}
    {{item.support}}
    回复{{item.replynum}}
    {{child.username}} 回复 {{child.to_username}}:{{child.content}}

更多精选文章推荐

下一篇

互联网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