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建立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备案工作
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文件备案是法制工作机构的重要日常工作,对了解法制工作情况,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建设,积极完善工作制度,制定了大量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司局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促进法制工作的宣传、学习、交流,进一步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法制统一。
自2010年起,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已经作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学发展观年度考评内容。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负责备案工作的人员,及时掌握本地区测绘地理信息法制建设情况,做到报备及时、材料完整。机关各司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将根据备案情况定期公布备案文件目录,适时编印文件汇编,建设法规信息库,并对各地备案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二、备案工作具体要求
(一)备案范围
1.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范围
(1)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2)省级人民政府印发的主要涉及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3)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4)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2.机关各司局负责备案范围
(1)各司局起草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或者局办公室印发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2)各司局起草的,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或者以其他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备案时间
1.年度备案半年一次
每年上半年制发的文件于当年7月底前备案,下半年制发的文件于次年1月底前备案。
2.法规、规章及部分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时备案
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印发或者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以其他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自法规、规章通过或者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备案。
(三)备案材料
1.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附件1);
2.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一式2份;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提交制定说明;
4.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本。
(四)备案方式
备案材料请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联 系 人:陈 静 程晓军
联系电话:010-63882202(兼传真) 63882205
电子邮箱:chfzck@163.com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2012年需备案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请于2013年2月底前报备。已经备案过的不需重复报备,报送文件目录即可。当年修订或者废止的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请在目录中注明。
(二)备案工作人员信息请填写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联络人信息表(附件2),随备案材料一并报送。
(三)备案材料及邮件标题请注明“法规备案”字样。
2.测绘地理信息法规、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联络人信息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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