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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测量标志巡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宁夏测量标志巡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宁夏测量标志巡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测量标志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巡查方式、数据上报和监督检查等做了具体说明。要求各市、县(区)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按照定期巡查和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实施。动态巡查适时进行,定期巡查为巡查人员每个月对测量标志巡查一次,查看标石、标志附属物、警示标志的完好性和周边环境的稳定性,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及时向当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汇报。各县(区)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每季度上报的情况,通过宁夏测量标志管理系统完成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办法》还要求各级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测量标志违法案件,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拆迁费用、违规或非法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以及故意破坏测量标志、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办法》的印发,对宁夏全区建立和完善测量标志巡查台账,完善测量标志委托保管责任制,实现宁夏测量标志管理系统数据的实时更新奠定基础。(窦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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