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sNews 讯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6日发布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相关项目基本情况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83号"文核准,于2010年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1,0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4,927.53万元。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3月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10)京会兴验字第3-2号《验资报告》。
根据《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第十二章 募集资金运用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披露:卫星导航数据采集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思壮导航"),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29,333万元,公司将以单独向西安思壮导航增资的形式实施。
2011年9月29日,公司二届董事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的议案》,决定对卫星导航数据采集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增加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第三工业区民营路 2 号厂房二楼作为实施地点,用来实施专业产品主板生产。公司《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的公告》已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协议签订情况及主要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西安思壮导航"之深圳分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望京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卫星导航数据采集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及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与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开户银行于2012年3月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55918617110107,该专户仅用于卫星导航数据采集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本公司作为西安思壮导航的母公司,应当依据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对西安思壮导航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西安思壮导航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西安思壮导航、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西安思壮导航、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西安合众思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item.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