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发布、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颁布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做出了明确要求。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积极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于2008年印发了《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并于2009年至2010年相继在江苏、河北、浙江、湖北等省开展了测绘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征集各方意见,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以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市场活动产生的信用信息作为管理重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主动申报、发包单位提供等多种渠道,广泛征集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录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经核实后面向社会发布。对发布的信用信息,按照性质进行分类评分,每年度对测绘资质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对信用等级高的单位,在测绘资质管理和市场活动中将享受适度优惠政策,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对信用等级低的单位,则会受到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削减测绘业务范围等惩戒,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状况,从而把测绘资质单位信用展示在阳光下,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付出代价。《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测绘资质单位市场行为,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环境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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