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8日,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2010年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2007年7月26日印发的《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进行了重新梳理和修订,形成了《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依据》(以下简称《执法依据》)和《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以下简称《职权分解》)。
该文件对现行有效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对各类性质不同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进行了科学分解。修订后的《执法依据》中法律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9件,和部门规章6件,规范性文件21件。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1部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以及《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等3个国务院文件;删去了经清理废止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并重新从202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选取了21件纳入执法依据。
修订后的《职权分解》由五个方面构成。其中,行政许可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1项、行政处罚51项、行政监督检查9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36项。与2007年相比,行政处罚中删除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等已废止文件规定的内容,并对顺序做了调整;行政监督检查中增加了“对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对互联网地图的监督管理”等4项内容;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中增加了“对互联网新增兴趣点的备案管理等多项内容。
通过认真梳理测绘行政执法依据,合理划分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对进一步落实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延伸阅读:
1.《全国测绘行政执法依据》
2.《全国测绘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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