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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立法共享测绘系统资源 隐蔽设施须及时报备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说明会,就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草案)》进行解读。草案规定,地下管线等隐蔽设施的敷设、更新,要进行跟踪测量,提供“线路图”。

   5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说明会,就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的《武汉市测绘管理条例(草案)》进行解读。草案规定,地下管线等隐蔽设施的敷设、更新,要进行跟踪测量,提供“线路图”,今后,地下管线频繁被挖断的问题有望得到遏止。

  目前,在汉测绘单位共137家,其中省直管单位42家、市属测绘单位62家,涵盖建设、国土、水电、铁道等10多个行业。统计显示,2008年,仅武汉市属测绘单位完成测绘项目就有5000多项,测绘总产值约8700万元。本次立法旨在解决测绘系统重复建设、资源不能充分共享利用、测量标志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家栋、张河洁、刘龙成、肖常谷与会。

  地下管线等隐蔽设施要及时“报备”

  以往,因城市建设施工造成的挖断、钻断地下管线的问题屡见不鲜,其原因多是部分地下管网建设单位不进行竣工测量或者竣工测量后不及时汇交成果资料,造成其他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查阅地下管线准确位置。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人防等地下设施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铁等重要交通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覆土前,对隐蔽性设施进行跟踪测量。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各类废弃、弃用地下管线要在6个月内申报注销。

  申报使用涉秘测绘成果3日内给“说法”

  条例草案规定,测绘成果用于下列5类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

  国家机关决策、规划编制、行政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专业地理信息系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从事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

  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等材料,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申请材料齐全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准予作用的“说法”。

  地图上“做广告”不得超过版面30%

  条例草案明确, 地图编制、展示单位在地图上刊登广告的,刊登广告的面积不得超过地图图幅面积的30%,广告不得压盖地图内容。

  对在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送审的当日审核完毕。

  拒不汇交测绘成果或处5万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

  未按规定汇交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者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承担财政资金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之日起6个月内仍不汇交者,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宋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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