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国外媒体称苹果iPhone和谷歌Android智能手机定期收集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并回传给苹果和谷歌。这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个人隐私问题的担忧。
我国法律去年明确界定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用通俗的话讲,隐私权就是保护个人不欲为外人所知的私人事务。
这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没有任何一部立法对隐私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定义,然而隐私已涵盖了个人及个人生活的几乎所有环节,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利益最全面、最有力的“借口”和“手段”。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我国主要以民法通则中关于肖像权、名誉权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0条提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同时,我国刑法中也蕴含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
不过,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是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该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第2款对“民事权益”的列举即包含了隐私权。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隐私权纠纷”也被列为专门的一项民事案由。
“一定影响”主要靠法官认定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在先判例来看,侵犯隐私的行为必须对公民造成一定影响,才构成承担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责任的要件。但是“一定影响”究竟是在多大范围、多深程度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实践中主要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认定。
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了对他人隐私的宣扬造成对其名誉权侵犯的后果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仅仅是搜集信息并没有宣扬的行为该如何认定,未作进一步的明确。例如一开始提到的苹果和谷歌,有猜测认为他们搜集信息是为了开发利用Wi-Fi网络的手机定位系统做准备,并没有直接宣扬或用于获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尚无定论。
据悉,美国参议院将于5月举行关于定位追踪问题的听证会,苹果和谷歌将派代表出席此次听证会。
政策宽松导致企业越界
实际上,不仅仅是手机,互联网技术的广泛使用已经引起了许多隐私权问题,而且在将来发展的过程中还会出现更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智能手机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仅得益于技术的突飞猛进,也得益于政策的宽松环境。但一些网络追踪行业由于受到的监管有限已经出现了越界问题,其对用户隐私的侵犯正在变得难以接受,甚至这些信息还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甚至恐怖分子所利用。
如近期发生的索尼PlayStation Network网络遭遇黑客攻击,导致大量用户数据被盗事件。据悉,黑客窃取了7700名PS用户的姓名、家庭住址、电子邮件、生日、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等信息,甚至包括用户信用卡的详细信息,这一事件索尼应该难辞其咎。
一方面是一些企业在法律规定的空隙中搜集个人信息,用以开发新的技术,这些技术可能使我们今后的生活更加便利,但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并且一旦信息遭到泄漏,可能引发非常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尚有空缺,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还不够全面,保护力度还不够完善。
如果过于强调保护个人隐私,则有可能阻碍技术进步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在扶持互联网业技术进步与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利益如何平衡,需要立法者、执法者、社会大众的广泛思考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