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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互联网地图管理通知 规范服务行为

河北省测绘局将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方便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办理。对逾期仍未申请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河北省测绘局近日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为。通知要求:

  一是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要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的单位,要将资质证书号码标示在其地图服务网站上与ICP备案号并列的位置。

  二是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利用互联网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浏览、搜索、导航、定位、标注、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下载等)必须使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三是互联网地图必须由相应互联网地图编制单位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送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公开登载、传输。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包括编辑加工、格式转换、质量测评)、更新等活动,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子地图编制或者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范围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更新互联网地图,必须遵守国家和河北省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有效期内地图表示内容发生变化或审图号到期前,应重新送审,取得新的审图号。

  四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登载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图,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标注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地理信息。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引进的境外地图必须按相关进口地图的规定管理。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器不得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五是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不断增强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配备一定数量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认真对用户上传标注的兴趣点和其他新增兴趣点进行审查,确保所有信息符合国家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兴趣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存储、记录、传播。地图安全审校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六是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每6个月将新增兴趣点送交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的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互联网上登载、复制、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互联网地图,必须在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地图审图号和著作权信息,并应经互联网地图著作权人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七是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上传标注行为,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互联网地图服务中出现的泄密等安全问题,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是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网站进行排查,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对互联网地图及其运行系统(平台)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尽快申请办理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及时受理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

  九是省测绘局将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方便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办理。对逾期仍未申请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在有关媒体上曝光。(王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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