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7日,适普软件就自主开发的“VirtuoZo NT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软件被某公司侵权,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该案例人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市中院也将此案列人十大精品案件之一。
3sNews综合,2007年3月7日,适普软件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状告武汉某空间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间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着作权。
适普软件称,其自主开发的“VirtuoZo NT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软件(以下简称V型软件)于2000年1月取得了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该产品被国际摄影测量界公认为三大实用的数字测量系统之一,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广泛地应用于基础测绘、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军事测量、卫星遥感、铁路、水电、林农等众多领域。
被告空间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空间数据采集、电子地图、测绘数据加工的软件公司,于1998年9月和2000年11月,购买原告的V型软件7套,均价每套6万余元,购买后-直享受原告的售后升级和维护服务。2007年2月,经原告申请,市中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经勘查,被告公司操作间内共有57台电脑安装了V型软件,重复使用7个相同的软件加密许可号。
适普软件指出,被告将购买的7套正版软件重复复制到57台计算机中使用,超出了该软件1套只授权许可1台计算机安装使用的范围,是非法使用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辩称,复制软件是用于数据备份,不是商业使用;由于原告软件有加密措施,被告只有7台电脑有原配网卡,其他电脑无法运行使用该软件,因此不构成侵权。
武汉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7月3日和同年12月5日两次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7套V型软件的最终用户,其所有安装涉案软件的计算机均位于生产经营场所,软件处于可使用状态,且其行为以商业性使用软件为目的,超出许可范围大量复制、使用了V型软件,构成侵权。同时,被告实施了故意避开或破坏着作权人保护软件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着作权的侵害。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致使原告软件销售额减少,应赔偿损失。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308万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例人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市中院也将此案列人十大精品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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