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征地文件中,竟然把已被废止的规章作为法律依据,被质疑相关工作不严谨。虽然该规章对土地征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为了确保政府依法行政的效力和公信力,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政府公文中的“瑕疵”和硬伤,力求完美。
政府公文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一份文件或一则通知,对行政相对人都具有严肃的约束力;一份处罚决定,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式或途径。尤其是在土地征收方面,征地补偿文件对所有被征地居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更应该慎之又慎。
近日,媒体在鲁山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13日公布的《关于鲁山县2019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鲁自然资通【2020】10号)中,发现其中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除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外,还有一个《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部门规章。由于这个规章不常见,媒体查询了该规章的具体内容。
经查询,《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共十六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11月30日施行。
也就是说,在2010年11月30日之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被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应以新规章公布施行。
媒体在中央政府官网发现,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审议通过并公布。《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被废止。
修改后的部门规章已被废止,已然失效。政府征地文件中将已被废止的规章作为依据,可能是笔误,也有可能是对该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或关注不够。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作为决策者或者服务于决策者的政府官员,首先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及时关注法律法规的修订、废止等内容,还要关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最新动态,避免在政府文件中出现法律“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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