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将通过多重手段依法孤立数据开放、流转,并保障数据安全。
《条例》第十条明确,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应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对自身采集的数据开展挖掘和增值利用,提升数据应用水平,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提出,支持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或者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的,可以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
条例还指出,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共享机制和分享流程,明确数据安全责任制。对数据流失、泄露、损毁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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