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溢价收购资产,交易对方给予业绩承诺,这是资本市场惯例,但是总有些上市公司会遇到收购资产业绩不达标交易对方又拒绝业绩补偿的案例。飞利信日前收到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关注的正是公司和交易对方为业绩承诺补偿对簿公堂的事件。
2017年12月8日,深交所向飞利信发去关注函,据深交所关注函,飞利信2014年收购的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完成2016年度业绩承诺,四家对手方拒绝履行《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2017年6月6日,公司就上述业绩补偿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截至目前,尚未作出裁决。
业绩未达标 拒绝履行补偿义务
2014年12月,飞利信通过向东蓝商贸等18名东蓝数码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蓝数码100%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东蓝数码70%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蓝数码30%股权。
收购时,东蓝数码母公司账面净资产为2.27亿元,作价为6亿元,收购溢价164.3%。交易对方承诺东蓝数码2014-2016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为4000万元、5050万元和5950万元。按照业绩补偿承诺协议,如果补偿义务人当期需要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则其应先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则由其以现金补偿。
虽然东蓝数码完成了2014年和2015年的业绩承诺,但是经审计的东蓝数码2016 年度净利润只有186.02万元,三年累计完成业绩承诺比例为62.97%,2016年度需进行业绩补偿。
但是,最终四名交易对手方拒绝进行业绩补偿,所以才有了上市公司的向交易对方提出仲裁,走法律程序追业绩补偿款。
合同无法确认收入 或为业绩不达标原因
对于对方拒绝业绩补偿的原因,飞利信公告没有做出披露,但是此次导致标的公司业绩承诺不达标的一个主要原因则是因为标的公司业务收入无法确认。
据飞利信公告,东蓝数码和另一家创业板公司梅安森在2016年12月16日签署了订购合同,约定东蓝数码为梅安森开发软件系统,合同金额为4500万元。但是该部分订单未能在2016年确认收入,这是导致东蓝数码未能完成业绩承诺的重要原因。
从合同来看,梅安森在项目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东蓝数码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款项,项目一年质量保证期满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东蓝数码支付剩余款项。但实际上通过公开信息可以看到,梅安森需要支付的上述10%款项,还是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才予以支付的,剩余款项东蓝数码能否顺利收取则难免让人担忧。
至于梅安森“拖欠工钱”的难处,也是摆在明面上的。该公司2015年亏损6643.19万元,2016年亏损6989.81万元,这已经在戴帽的边缘,2017年前三季度梅安森好不容易盈利了3079.67万元,但这个数据显然无法覆盖需要支付东蓝数码的剩余价款。
收购标的曾是一家海外退市企业
鲜为人知的是,东蓝数码曾是英国伦敦交易所退市企业,并已进行A股上市辅导,计划在深交所上市。这可以说是一家拟上市公司,宁波证监局公开资料表明,其于2012年6月21日转发东蓝数码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的公告,当时东蓝数码已接受东方证券辅导,拟在A股IPO。
2014年9月25日,停牌两个月的飞利信公告称,拟收购东蓝数码股权。“东蓝数码如果单独上市需要很长的时间排队,而且有很多PE投资其中,同时其自身发展也需要资金支持。”飞利信有关人士透露。
东蓝数码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其净利润分别为-1048.39万元、-1081.61万元与826.76万元。前两年亏损的东蓝数码,2014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却突然出现疯狂暴增。对此,公告解释称,主要为营业毛利率提高的同时期间费用率有所下降所致。“按照目前看到的情况,东蓝数码实现承诺的业绩没什么问题。”飞利信有关人士曾表示,“上市公司跟东蓝数码有签订对赌协议。”
东蓝数码或遭到了同业竞争
就在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时,东蓝数码交易对手方东控集团(原东蓝商贸)、宁波众元、宁波乾元及宁波海宇就避免与飞利信及东蓝数码同业竞争问题,作出过相应承诺;此外东控集团、宁波众元、宁波海元、宁波乾元自然人股东中的东蓝数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与飞利信竞业禁止问题,也作出过必要的承诺。
但上市公司最近发现,东控集团、朱召法等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人和竞业禁止承诺人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东控智慧城市运营科技有限公司、东控中投智慧城市有限公司等主体,相继开展了与东蓝数码直接竞争的业务。例如,北京中投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清华大学建筑涉及研究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拟开展的业务与东蓝数码形成直接的同业竞争关系。朱召法、薛万娟、唐吉等竞业禁止人均在北京中投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职务,飞利信认为这已经违反了避免同业竞争和竞业禁止的相关承诺。
对此,飞利信称将针对上述情形,采取包括不限于协商解决、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要求相关方继续履行原承诺,以维护飞利信的权益。
完善监管、强化并购审核势在必行
回到这次收购之初,收购是建立在业绩的预测及承诺之上。然而,预测容易,达标困难;承诺容易,兑现困难。一些重组标的为了达到不履行承诺的目的,甚至采取了更改承诺的做法。
正是基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高估值、高承诺以及业绩承诺不兑现、随意更改承诺等现象,2016年5月以来,沪深交易所明显加大了对相关公司的监管问询力度,其中对年报的问询和对重组的问询构成了交易所问询事项的主体。
此外,2016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在北京举行,并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的态度,对于有明显炒作特征的并购重组,政策逐步收紧。2016年5月25日,证监会决定对并购重组委委员进行部分更换,委员人数上的扩容达4倍之多,同时此前占据并购重组委的机构投资者类委员名额骤减。6月17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随后,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专家给出的一些建议
对于业绩不达标的问题,著名财经评论家皮海洲也给出了一些他的观点和建议。
首先,在业绩补偿问题上,并购时的业绩承诺必须兑现,业绩补偿协议必须得到执行。如发生补偿协议不能兑现的,应由当初作出收购决定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负责收购事项的主要责任人来履行相应的业绩补偿协议,绝对不能让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成为对投资者的公开欺骗。
其次,在收购标的连续两年三年不达标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是收购资产的质量有问题,或是以次充优,或是收购标的的质量严重高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执行了补偿协议,三年承诺期满后,这块资产对于公司来说仍然还是问题资产,有可能成为公司发展的累赘。对于这种问题资产,可按原来的收购价扣减三年创造业绩之和的剩余金额,由收购标的的原主人收回。此外,还可以对收购标的原股东持股,实现锁定期规定,按业绩达标幅度来决定持股解锁的比例,业绩达标幅度未达到60%的,不予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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