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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暂行规定》意见稿发布 三大内容值得关注

临近年关,终于盼来了期待已久的《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文/3sNews高级编辑 龙薇)对无人机问题倍感焦虑的,不止是美国政府。如今,如何合理管控无人机,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共性问题,当然,中国政府也并无例外。临近年关,终于盼来了期待已久的《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

  前不久,为了规范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公布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无人机运行意见稿”)。笔者通读了全文,认为该无人机运行意见稿中有三大值得关注的内容:

  一、无人机运行意见稿中首次将轻小型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无人机运行意见稿中适用范围为无人机空机重量大于1千克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大于1.5千克小于150千克的无人机,且动能不大于95千焦,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小时,以及所有植保类无人机和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二、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应分为受电子围栏管控、接入无人机云和未接入无人机云三种情况。

  1. 电子围栏

  a.对于III、IV、VI 和VII 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b.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II 类和V 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2. 接入无人机云

  a.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II 类和V 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或者仅将其地面操控设备位置信息接入无人机云,报告频率最少每分钟一次。

  b.对于III、IV、VI 和VII 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在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秒一次。在非人口稠密区报告频率最少每30 秒一次。

  c.对于IV 类的民用无人机,增加被动反馈系统。

  3. 未接入无人机云

  运行前需要提前向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监视手段。此外,无人机运行意见稿对提供无人机云提供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三、 无人机运行意见稿规定植保无人机作业飞行人员应接受无人机驾驶员培训

       无人机运行意见稿指出,该作业负责人应当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并具有相应等级,同时接受了下列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或者具备相应的经验,并向局方或局方授权部门展示了其能力。

  征集意见工作年底前结束

  据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执行秘书长柯玉宝日前透露,《轻小型无人航空器运行暂行规定》12月前将正式出台。显然,征求意见的时间并不多了,还望社会各界能够针对无人机运行意见稿,及时提出宝贵意见。

  点击查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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