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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修订草案规定,省级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产品更新周期为3年;重点建设基地、开发区、城镇1:5000或更大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更新。

  7月30日,《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在基础测绘成果更新、测绘成果质量监管、测绘成果安全保密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为解决我省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过长,无法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需求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省级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产品更新周期为3年;重点建设基地、开发区、城镇1:5000或更大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重点区域和中心城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更新。

  为加强测绘成果的安全与保密,修订草案规定,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在确保测绘成果完整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依法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从事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利用的单位,应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获取、管理、使用、销毁等,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技术处理,未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开发产品确定的密级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原定密级。(拓玲 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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