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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的普查和日常监测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的地理国情信息,并将其纳入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范围,提高地理信息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近日,《河北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经河北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实施。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的普查和日常监测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的地理国情信息,并将其纳入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范围,提高地理信息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办法》指出,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交换共享;使用其他资金为主投资获取的地理信息,鼓励参与交换共享。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应当无偿提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偿使用地理信息;参与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有关机关和单位需要使用相关地理信息的,应当无偿提供。

  《办法》要求,地理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理信息保障机制,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按要求及时采集、整合、报送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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