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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通过省政府审议

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会上,省长王宪魁对《办法(草案)》内容给予充分肯定。王宪魁指出,基础测绘是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十分重要,近年来省基础测绘工作发展较快,在“数字龙江”建设、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省松花江水体污染应急处置、林区火灾扑救攻坚战等重大事件中,及时有效地提供了各类基础地理数据和用图,为辅助领导科学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王宪魁强调要尽快下发实施《办法(草案)》,并对进一步落实好省基础测绘工作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础测绘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资金投入。二是县以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将《办法(草案)》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各级国土、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法定职责,支持和配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行政区域界限、交通等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的相关工作。四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本着节约公共资源,避免财政重复投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和公共服务的效率,最重要的是提高数据的准确度,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科学共享。

  《办法(草案)》共二十五条,主要规范了基础测绘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规划和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分级管理、项目实施与管理、应急保障、成果更新与利用、平台建设与共建共享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草案)》立足于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未来发展,有针对性地对本省急需解决的基础测绘管理问题做出重要规定,呈现出诸多立法亮点:一是适当扩大了基础测绘的定义范畴,将“建设基础测绘设施”纳入基础测绘管理,并将“基础测绘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明确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二是在建立稳定的基础测绘财政投入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列入基础测绘规划的基础测绘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保证实施,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情况分别纳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或者跨年度基础测绘专项计划中组织实施”。三是在分级管理中,与时俱进地将“数字城市”“天地图”建设、“地理省情监测”、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建立更新维护基础测绘设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内容相应地纳入省、市(县)管理中,为下一步顺利开展测绘重大工程提供有力的法定依据。四是进一步规范基础测绘管理,从测绘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承担单位条件(要求)两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提高了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和规范化。五是对基础测绘成果数据交换和共享进行全方位规定,明确了政府、测绘部门、相关部门三方的职责,对切实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李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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