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管理条例》9月起施行 违规者将被处10万元罚款
3sNews 2006-09-02 11:51
[3sNews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今后,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者,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条例》是在198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对依法管理测绘成果,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明确了测绘成果汇交的主体、汇交内容和汇交程序,赋予测绘部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的责任,建立了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审核公布制度,明确了审核公布的范围和程序,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各类测绘成果。条例还规定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范围,主要包括: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重要地理信息的公布则由国务院统一公布或者授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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